事涉资金非法挪用!东北证券一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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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及从业人员张伟、丁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事涉资金非法挪用!东北证券一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4月至11月,你营业部原负责人丁煜梅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取得客户银行转账资金,未实际用于为客户购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二、2023年10月,营业部明知上述事项引起诉讼纠纷后,对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张伟作为从业人员,发现营业部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营业部存在合规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丁煜梅在2018年4月至11月担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取得客户银行转账资金,未实际用于为客户购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及从业人员张伟、丁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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