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被罚26万元:涉及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等多项违法行为

频道:热点快讯 日期: 浏览:8

  3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受到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三人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

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市银罚决字〔2025〕1号

1.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4.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5.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2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

晋市银罚决字〔2025〕2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3

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晋市银罚决字〔2025〕3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4

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

晋市银罚决字〔2025〕4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网友留言(0)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