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受到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三人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
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市银罚决字〔2025〕1号
1.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3.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4.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5.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2
靳某(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
晋市银罚决字〔2025〕2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3
田某峰(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晋市银罚决字〔2025〕3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4
贺某然(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
晋市银罚决字〔2025〕4号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2025年3月21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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