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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趋同交易”相关股票,又有两位当事人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罚单。
近日,安徽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对当事人李海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当事人李海鹏时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情况。“程某1”账户组的包括:(1)“程某1”广发证券账户,2015年12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2)“程某1”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20年6月15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营业部,目前已销户;(3)“程某2”广发证券账户,2020年10月2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公园路营业部,目前已销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组。李海鹏与程某2为夫妻关系,程某1与程某2为同胞姊妹关系,三人关系密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3个账户都是由程某2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李海鹏实际控制并决策账户交易。“程某1”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是李海鹏夫妇。涉案时段内,“程某1”账户组使用的设备高度趋同。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约213.137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万元,并处以213.137万元罚款,据此计算,罚没款合计达到426.27万元。
除了上述案例,吉林证监局近日也披露一则“趋同交易”罚单案例。
根据吉林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内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资上限、有效期、投资理由等要素)等未公开信息。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陆华泰证券OA系统(X系统集成到华泰证券OA系统,相当于OA系统的一个模块,用户登录OA系统后如有X系统权限,即可通过OA系统点击链接进入X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陆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杨某”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5月8日,所属华泰证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02××××8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3和深圳股东账户01××××82两个账户。
上述区间内,“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76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比72.5%,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06%,趋同盈利约19.39万元。
此外,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邵某还存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二、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邵某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据此计算,罚没款合计达107.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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