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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此外,公司还因信息披露面临投资者索赔,公司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索赔!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威创股份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2023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拟收购方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关于上层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公司、公司拟收购方刘钧、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陆克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经查明,威创股份、刘钧、陆克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索赔登记。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威创股份收预处罚,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威创股份: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2月2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威创股份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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